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三峡大资〔2021〕2号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21年8月12日
附件:
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财教政法﹝2017﹞8号)《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9﹞7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歩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资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三峡大学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对其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产权属于三峡大学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核销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规定,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四条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划转、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资产清册,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封存、移交、调拨、拍卖等处置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至少提前60个工作日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申请资产处置,由资产处履行审核、报批或备案程序。资产处置工作应与新增资产配置工作应同步进行,单位需根据资产处置批复调整相应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校属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1.根据国家、财政厅、教育厅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或备案工作;
3.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内部公示;
4.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评估工作;
5.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处置下账手续。
6.接受上级单位或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
(二)财务处
1.负责学校资金类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处置的论证、评估工作;
2.负责将处置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3.负责办理已批复处置资产的财务下账核销事宜。
(三)校园规划与建设处
1.对外合作项目中,负责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2.基建工程项目中,负责房屋拆除的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3.负责组织危房拆除、电梯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4.负责后勤保障、土地房屋及基础设施维修、校园建设类资产处置计划的审核工作。
(四)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1.负责清理超过有效期、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科技类无形资产,及时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送科技类无形资产的处置相关材料;
2.负责科研项目、“2011”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类资产处置计划的审核工作。
(五)图书馆
1.负责学校图书类固定资产处置的论证、评估、报批、残值变卖、收益上缴等归口工作。
2.负责图书专用管理系统处置下账工作,及时将下账材料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六)教务处
负责本科教学类资产处置计划的审核工作。
(七)研究生院
负责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类资产处置计划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报送处置申请、处置明细、论证材料等;
(二)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资产处置的科学论证工作;
(三)配合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做好处置资产的清点、搬运等工作。
第三章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消、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涉及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超过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履行程序:
(一)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见附件,学校按程序核准后处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处置结果于15日内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发生转移、货币性资产处置和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批)。其中,土地处置20亩以上的,或房屋处置评估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事项由财政厅审批。
(三)未达使用年限且批量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提完折旧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学校按程序核准后处置。
(四)未达使用年限且批量账面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不含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提完折旧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专家(含1名校外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学校按程序核准后处置。
(五)公务用车处置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涉及土地、房屋处置履行审批手续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处置的可行性认证报告;
(四)同意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六)涉及政府征收的,需提供政府征收相关文件、意向协议等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履行审批手续时,参照以上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二条涉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履行审批手续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关财产清算报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有偿转让账面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后,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危房、特种设备等资产报废处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车辆、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
第四章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校属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承担本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和省财政厅的综合监管。校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有关审核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下列行为的,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涉密资产的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处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处置行为,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科技学院、仁和医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会等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三峡大资〔2018〕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三峡大学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砖混结构 |
30 |
砖木结构 |
30 |
简易房 |
8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构筑物 |
8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办公设备 |
6 |
车辆 |
8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机械设备 |
10 |
电气设备 |
5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通信设备 |
5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仪器仪表 |
5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工程机械 |
10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烟草加工设备 |
10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纺织设备 |
10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医疗设备 |
5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安全生产设备 |
10 |
邮政专用设备 |
10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公安专用设备 |
3 |
水工机械 |
10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铁路运输设备 |
10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文艺设备 |
5 |
体育设备 |
5 |
娱乐设备 |
5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用具、装具 |
5 |
备注:此表源于《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材〔20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