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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20年04月16日 09:40  点击:[]

三峡大学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三峡大资〔 2020 1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三峡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登记计价的设备(如电梯、中央空调、应急电源、安防设备、消防设备等)须按本细则订立合同。

第三条 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由、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 签订合同为学校法人行为。未经学校授权,学校内部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使用学校内部单位公章。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为学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合同的审查、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论证、立项、谈判(如需要)、拟订、报批、履行工作,并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负责合同归档。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单位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

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单位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协商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合同承办人须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八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根据学校授权进行货物、服务采购、资产收益及与业务相关的合同归口管理,负责实行年度合同编号管理、审核、签订盖章,并将年度合同目录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签订合同应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合同签订

1.需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承办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响应及承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扫描上传至《三峡大学采购项目审批表》附件中)。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其他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签订合同。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审核为“已备案”的采购项目,可根据需要由承办单位确定是否签订合同。若签订合同,程序参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3.原则上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的项目、或无《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但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其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统一编号为“资合校字〔20*****号”。

学校授权各单位自行采购且无《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的项目,其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统一编号为“资合校字(自采)〔20*****号”。

4.在采购合同条款中,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并明确规定中标单位严格遵守投标承诺书和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若有违反按相关条款处罚。

5.合同签订应一式6份(可根据需要增减),资产处2份(留存、验收)、承办单位2份(归档、合同备案)、财务1份(报账)、中标单位1份。

6.合同审核盖章。承办单位将拟订好的合同、《采购项目审批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如有)、招标文件及采购清单、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评审结论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有)等提交校内审批签字。

校内审批单上各审批人的主要职责:合同承办人负责合同的协商、拟订、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确保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及结果一致;承办单位领导负责复核合同承办人经办的内容;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负责审核学校集中采购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及结果的一致性;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资产处经办人负责合同条款完整性的审核、合同编号和盖章;资产处复核人负责复核合同条款、合同编号和签字盖章的规范性;资产处领导负责审核合同签订的规范性、完整性,根据需要增加审核单位。以上全部审核无误后盖学校合同章并统一编号。

7.重大合同或个别案例合同按照《三峡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大校〔201647号)第九条的规定程序签订。重大合同指涉及学校房屋、土地等重大事项必须盖学校公章的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如遇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学校损失,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损失扩大,并向学校合同主管部门或资产处报告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材料,并归档存查。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单位应报资产处审批,资产处组织原合同订立审批的相关人员进行论证,承办单位按照论证结论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处理。合同承办单位为争议处理的责任单位,学校合同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争议处理工作。承办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资产处和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处理合同争议。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在合同的协商、拟定、签订、履行及合同争议的处理各个环节中,应根据需要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其中,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含)或相关单位需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合同应送其审核,并在校内审批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细则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学校印发的《三峡大学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三峡大资〔201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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